发布时间:2020-03-27 14:04 前海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最高检和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新华社电 记者刘新 为依法惩治海上犯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海洋权益和海上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海警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犯罪,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入境地,包括进入我国陆地边境、领海以及航空器降落在我国境内的地点。 《通知》指出,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由海警机构根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管辖原则进行。依据第一条规定确定的管辖地未设置海警机构的,由有关海警局商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依法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下属海警局,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依法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海警工作站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依法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 《通知》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海警机构移送起诉的海上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由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海警机构应当在移送起诉前向人民检察院通报,由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海上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通知》强调,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与检察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刑事立案、破案,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海警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海警机构的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通知》指出,海警机构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活动,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介入海警机构的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海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来源:法制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19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
国知局就《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iaofasi@cnipa.gov.cn。 二、传真:(010)62083681。 三、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官方标志保护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3月24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十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一批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涵盖了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因疫情停产导致的买卖合同违约、金融借款逾期等纠纷类型,办案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司法服务,综合运用实地走访、协调各方、在线调解等方式,依法及时化解合同纠纷和企业债务纠纷,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促进实体经济和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国家版权局关于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2019年,各地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登记机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高度重视著作权登记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重点拓展、改善服务,有效提升著作权登记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登记数量持续增长,全国著作权登记工作取得新进展。现将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4186549件,相比2018年的3457338件,同比增长21.09%。 二、作品登记情况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作品登记信息统计,2019年全国共完成作品登记2701564件,相比2018年的2351952件,同比增长14.86%。 全国作品登记量总体呈现稳步增长趋势,登记量较多的分别是:北京市1003091件,占登记总量的37.13%;上海市291803件,占登记总量的10.80%;中国版权保护中心282541件,占登记总量的10.46%;江苏省246607件,占登记总量的9.13%;四川省171060件,占登记总量的6.33%;重庆市157692件,占登记总量的5.84%。以上登记量占全国登记总量的79.69%。相较于2018年,天津、贵州、甘肃、内蒙古、广西、西藏、吉林、云南、山西、安徽等省(区、市)的作品登记量增长率均超过了100%;陕西、河南、重庆、河北等省(市)的作品登记量增长率均达50%以上。 从作品类型看,登记量最多的是美术作品1288139件,占登记总量的47.68%;第二是摄影作品1015620件,占登记总量的37.59%;第三是文字作品179314件,占登记总量的6.64%;第四是影视作品88230件,占登记总量的3.27%。以上类型的作品登记量占登记总量的95.18%。还有录音制品35232件,占登记总量的1.30%;录像制品19480件,占登记总量的0.72%;音乐作品17283件,占登记总量的0.64%;图形作品16075件,占登记总量的0.60%;模型、戏剧、曲艺、建筑等共计42191件,占登记总量的1.56%。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统计,2019年全国共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484448件,同比增长34.36%。 从登记区域分布情况看,软件著作权登记区域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登记量约104万件,占登记总量的70.2%,其中,广东、北京、江苏、上海的登记总量近75万件,约占东部地区登记数量的71.6%。 从登记区域增长情况看,增速最快的是东北地区57.7%,高于全国整体增速约23个百分点;第二是中部地区50.3%;第三是西部地区40.1%;第四是东部地区29.6%。 从各地区登记数量情况看,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较多的省(市)依次为:广东、北京、江苏、上海、浙江、山东、河南、四川、福建、湖北。上述地区共登记软件约111万件,占登记总量的74.8%,其中,广东省登记软件超过25万件,占登记总量的17.2%。 四、著作权质权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统计,2019年全国共完成著作权质权登记537件,同比下降1.83%;涉及合同数量381个,同比增长0.26%;涉及作品数量1600件,同比增长16.96%;涉及主债务金额764312万元,同比下降4.0%;涉及担保金额730088.4万元,同比下降12.7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361件,同比增长3.14%;涉及合同数量361个,同比增长3.14%;涉及作品数量1424件,同比增长21.61%;涉及主债务金额699681.4万元,同比增长47.21%;涉及担保金额667865.2万元,同比增长43.38%。 作品(除计算机软件外)著作权质权登记176件,同比下降10.66%;涉及合同数量20个,同比下降33.33%;涉及作品数量176件,同比下降10.66%;涉及主债务金额64630.6万元,同比下降79.86%;涉及担保金额62223.2万元,同比下降83.22%。 各地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登记机构要密切关注著作权登记工作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国家版权监管平台,进一步规范著作权登记情况报送制度,加强著作权登记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著作权登记工作效能。 国家版权局 2020年3月25日 来源: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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